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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怎么判刑?被告强奸判几年?强奸罪最新定罪量刑标准以及如何争取无罪

2025-10-09 01:53:57 世界杯重播 175

例如,我刚处理完的李某等五人涉嫌轮奸案,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十年有期徒刑,发回重审后改判三年十个月。

强奸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如下:

一、量刑起点:

①强奸妇女一人一次,可以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②奸淫幼女一人一次,可以在四年六个月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一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三次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的;二人以上轮奸的;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二、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人数、次数、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①强奸妇女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刑期确定基准刑;强奸同一妇女的,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对同一妇女强奸次数较多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酌情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②奸淫幼女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奸淫同一幼女的,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对同一幼女实施奸淫次数较多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酌情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③强奸致被害人受伤的,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④强奸致残的,每增加一级一般残疾,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每增加一级严重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每增加一级特别严重残疾,增加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认定“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时已经考虑伤残后果的,不再适用本项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⑤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或者轮奸的情形每增加一次,增加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⑥持枪支、管制刀具等凶器或采取非法拘禁、捆绑、虐待等方法作案的,每次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此外还要考虑犯罪停止的形态,还要考虑犯罪分子的年龄以及身体状况、罪前罪后的情况、是否自首立功等等。

第二部分:如何拆穿谎言——从报案人撒谎角度争取无罪。

强奸罪的定罪误区:只要女方报案,男方就构成强奸罪!

很多人对强奸罪的定罪存在认识误区,认为只要女方报案,男方就构成强奸罪,这是极其错误的。正是这些错误的观念和说法,让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来诬告陷害别人强奸,同时让一些办案人员不敢去判决无罪,他们经常放到嘴边的一句话就是:“如果人家女方自愿的话会来告你强奸吗!”

我们律师要深刻认识到新形势下的性犯罪的社会背景,如何最大程度的帮助被告人还原事实真相,如何通过现场调查、证据质证,如何用专业思维预防强奸冤假错案是律师在办理强奸类案件时必须要直面的问题。

强奸罪案件,一般发生在封闭的空间,真实情况只有男女双方当事人清楚,在男女双方各执一词的情况下,必须严格贯彻疑罪从无的原则,如果仅靠女方的片面之词定罪,极容易造成冤假错案。特别是发生在熟人之间的强奸案件,更是要严格审查女方言辞的客观性。

一起强奸案的立案首先是妇女的指控,报案妇女的性格、个性、气质、知识、经历,表达问题的能力各不相同,在报案中表现出不同的色彩。律师要在这纷纭复杂的表象中善于发现问题,根据一些强奸案的典型分析,辩护成功与失败,多在律师对报案妇女报案心理分析上见高低。

一、七起强奸罪案件,女方的陈述没有被采纳。

案例一:女方陈述不被采纳,关押8个月后判决无罪。

苟某涉嫌强奸案件,女方报警被苟某强奸,法院判决不采纳女方言辞,苟某被关押8个月后被判决无罪释放。这是我在2015年处理的案件,法院采纳了张洪强律师全部意见,判决被告人无罪释放。

判决书节选:

案例二:女方陈述不被采纳,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强奸既遂不成立。

芦某强奸案,女方报警称被芦某下迷药,并在宾馆内强奸,检察院根据女方的陈述指控被告人构成强奸既遂,最终,法院采纳了张洪强律师的意见,认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构成强奸既遂不成立。

判决书节选:

案例三:女方陈述不被采纳,判决不成立强奸罪。

这是我在2018年处理的案件,女方陈述被告人与其发生性关系,被告人不承认,只承认亲吻,最终法院采纳了张洪强律师不成立强奸罪的意见。

判决书节选:

案例四:女方陈述不被采纳,判决强奸罪不成立。

这是我在2023年处理的案件,检察院根据女方的陈述指控被告人构成强奸罪既遂,法院采纳了张洪强律师不成立强奸罪的意见,判决不构成强奸罪。

案例五:检察院不起诉撤案。

我处理的某涉嫌强奸案,女方报案嫌疑人与其他男性趁其醉酒发生性关系,最终,检察院采纳了张洪强律师的意见,对嫌疑人不起诉。

案例六:不采纳女方供述。检察院指控的两次强奸行为没有被认定。这是我2016年处理的案件。

案例七:陈某案件,一审被判三年,最终改判无罪。

这是刑事案例参考中的案例。

法院认为,经查,被害人陈述矛盾之处很多,对一些细节无法说清,甚至对性行为到底有无完成都前后反复。而且事发前后表现反常,可信度令人怀疑;最终,女方的说辞没有被采纳。

二、女方诬告陷害的问题。

有些女性因诬告他人强奸,被判诬告陷害罪。

案例1:性交易后因嫖资纠纷诬告强奸,妇女寸某被判诬告陷害罪,判决有期徒刑1年。案号:(2014)昆刑终字第234号。

案例2:自愿发生性关系后诬告男友强奸,报案人被西宁市城西区法院判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案号:(2023)青0104刑初285号。

案例3:吴某某因嫖娼纠纷诬告他们强奸,被判诬告陷害罪,判决拘役4个月。案号:(2021)粤0105刑初1300号。

案例4:情人关系却诬告强奸,报案人李某被判决构成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案号:(2021)皖1322刑初384号

三、如何拆穿女方谎言,争取不构成强奸罪。

我们律师在办理强奸案件时,除了对现在年轻人的开放的男女关系充分的理解外,一个最基本的能力就是,能够从一本强奸案的案卷当中,找出女方是自愿的证据,一个强奸案,对被害人的询问笔录一般得两次以上,如果女方在发生关系时,确实是自愿的,在案卷当中,肯定能找到诸多不符合逻辑、前后矛盾之处,只要能证明女方是自愿的,那男方的强奸罪自然就不成立。

报案人笔录的特点:不一定是真实的情况。

1、是经过头脑加工后的说辞,不一定是真实的案发情况。

很多妇女在报强奸案时,只能说一些案发生时的大概情况,她不知道该重点去说什么,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在给她们做询问笔录时,为了使案件事实清晰达到立案条件,在做口供时会进行一定程度的引导,对某些清晰度不清的问题加以修补,在加上妇女经过头脑简单加工出才会还原出达到立案要求的清晰情节,这些看似清晰的情节其实是经过加工复合,掺杂了心理因素的事实,而不一定是案发现场的事实。

在回忆过程中,大脑会有一个加工过程,这个加工过程就注入了个人过去的知识、经验和一贯习惯、人品的因素,所以,女性在报案时,无论怎样说自己所说的都是真的,再也不是原来的客观事实,而 是通过大脑加工后的事实。

2、会掺杂不同的心理因素,容易失真。

强奸案中的被害人受害后,往往会出现各种复杂的心理状态,如因报复心理有意夸大事实、添枝加叶;或基于羞耻感,为保全自己的名声和自尊的需要,而极力回避隐瞒重要事实等等。这些因素都影响着被害人陈述内容的真实性。

我们律师在办理这类案件时,要有充分的敏感性,不能只看报案妇女的询问笔录,更不要被报案妇女的供述牵着鼻子走,有些经验不足的律师,一看女方的询问笔录,就说男方肯定犯罪了,这是不应该也是不负责任的。

例如,张洪强律师今年办理的某起涉嫌轮奸的案件,嫌疑人家属中有一位在当地公安系统工作的人,该家属当着我们律师的面就说,这个案件找律师没用,我们公安机关还能弄错吗,肯定得逮捕,刑期得十年以上,当时弄得大家很尴尬,最终该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批捕,最后争取到没有起诉撤案。

第一、审查报案妇女的报案心理和动机。

一起强奸案的立案首先是妇女的指控,报案妇女的性格、个性、气质、知识、经历,表达问题的能力各不相同。

在张洪强律师办理的强奸罪案件中,大部分的男方都说女性是自愿与自己发生性关系,至于女性为什么会报案呢,根据男方的说法,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①事后后悔了。

②索要钱财、职务、权力等不成。

③被人发现了推卸责任所以说自己不是自愿的,是被强奸。

④打击报复陷害。

可以说是什么理由都有,五花八门。这些五花八门的理由背后有一个共同的心理基础,那就是报案人在与男方的交往互动中,心理没有得到满足、进而失去平衡产生愤怒、不满和憎恨的心理。

我们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要根据报案妇女的个性、年龄结构、婚姻状况、个性特征、心理素质不同找到应对方案,才能不被报案人的言辞所迷惑。

第二、审查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关系。主要是查清双方案发前是否认识,有无利害关系。

①如果双方存在利害关系,如恋爱、从属关系,或仇隙、家庭宿怨等等,则应从利害关系方面审查被害人控告的思想动机,陈述中有无夸大事实或错告、诬告的情况,从而判断陈述内容的真实程度。

例如,有一起被女朋友告强奸案,一审判决构成强奸罪判决有期徒刑3年,二审法院改判,免于刑事处罚。

②如果双方是娱乐场所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例如ktv、足疗店、按摩店等场所,则应从金钱交易等方面审查被害人控告的思想动机,陈述中有无夸大事实或错告、诬告的情况,从而判断陈述内容的真实程度。

去年有一起被足疗店技师告强奸的案件,一审被判构成强奸既遂,判决3年6个月,二审我们代理后,最终罪名由强奸罪改成强制猥亵罪,刑期降低成2年。

第三、审查案件来源和揭发过程,看被害人是在什么时间,什么情况下揭发的,是什么因素促使其告发的。

如果被害人在案发后立即告发的,则其控告的事实一般比较真实可靠;如果是在案发过后很久才提出指控的,则应查明被害人未及时控告的原因,以及陈述的原因和事 实是否符合情理。

我处理的某副市长强奸案,是发生关系五年后才报警,还有某上市公司CEO强奸案,是一年后才报警。

第四、是否符合情理。

在某教师被告强奸案中,法院采纳了我的意见,认为被害人陈述明显不符合常理,没有采纳被害人的陈述,判决被告人无罪。

常见的不合情理的陈述:

①不呼喊、不求救。

②到卫生间洗澡。

③事后一起逛街、一起吃饭、一起看电影。

④很多女方甚至发生完关系还在宾馆洗完澡再走。

⑤事后不报警,而是通过各种方式向男方索要钱财,索要钱财不成才报警。

⑥有多次离开的机会,不离开。

例如,我在太原处理的某案件,男方去卫生间洗澡,女方并没有离开,而是躺在床上。

某起判决无罪案件,男方在楼道里就拉扯女方,女方明知男方的想法,到了被告人家里还继续和被告人喝酒,在被告人家里给手机充电等。

⑦能描述出案发时的互动经过、房间布局等特别详细的细节。

在被强迫发生性关系时,无论女性有什么样的经历,认识水平和心理素质,总是感到惊恐、屈辱而不知所措,会集中注意力去对付犯罪分子,就不可能有足够的精力去与嫌疑人互动、注意房间布局以及犯罪分子某些特征。

在我办理的很多强奸案件当中,很多妇女在报案中能说出与男方谈话的内容,互动经过等。

例如,我去年在山西处理的某法院公职人员涉嫌强奸的案件,女方在笔录里说,嫌疑人问我:“你有孩子吗?”我说“没有”,那男子说“那我负责,我娶你”,我说“我不”。按照常理来讲,如果被害人真的被嫌疑人强奸,是不可能还心平气和的和嫌疑人说结婚和自己没有孩子的事情。

第五,审查被害人陈述的内容是否具有稳定性、是否前后矛盾。

要去构思一个强奸罪的案发经过和事实很难做到滴水不漏,如果报案人存在撒谎诬告的行为,其在报案以及做询问笔录时就有可能存在前后矛盾,前后的笔录不一致的情形。

我处理的芦某强奸案件,因为被害人陈述前后不一致,最终被害人的陈述没有被采纳。

还有: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396号陈某强奸案,被害人多次说法不一,最终没有被采纳,判决被告人无罪。

第六,审查被害人陈述的内容是否有其他证据印证。

在判断被害人陈述的真实可靠性时,应充分考虑其与全案的其他有关证据是否协调一致,相互印证。如果发现相互矛盾,难以自圆其说,就该深入调查研究,不能轻易采信。

倘若只注意被害人陈述的证明作用,而忽视其他证据的作用,不适当地强调被害人陈述的证据效力,置其他互相矛盾的情节于不顾,那就容易造成强奸罪冤假错案。

(1)被害人陈述与嫌疑人进行比较分供述析,发现是否存在矛盾之处。

(2)分析被害人陈述本身的内容。对被害人陈述证明力的分析,应当结合案发的时间、地点、条件、环境,注重对细节的分析,看细节能否陈述清楚,是否符合逻辑,前后是否存在矛盾之处。

(3)分析间接证据对被害人陈述的印证力。

下面,我简单说一下要重点审查的两个方面:

重点审查第一个方面:女方控告嫌疑人使用暴力威胁的情况。

女方说男方使用暴力的情况非常多见,有些会有医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伤情鉴定,有些仅仅是拍照说胳膊上有淤青、有破皮、划痕等。

律师要要审查:

A.除了女方陈述外,是否有其他证据证明嫌疑人使用暴力。

B.是否有证据证明相关的伤情鉴定、医院诊断证明等伤情是嫌疑人造成的。

张洪强律师今年刚处理完一起案件,女方说自己在被强奸时反抗,被嫌疑人弄得受伤,最终检察院没有认定该伤是嫌疑人强奸暴力行为的证据。

C.要注意现场是否有反抗痕迹。

陈某案件中,被害人说被告人在实施强奸时造成自己受伤,最终法院没有认定该说法,没有认定男方具有暴力胁迫行为。该案勘验、检查笔录证实被害人的衣物除裙子拉链损坏外,外衣、衬衫、胸罩、连裤袜、内裤均无损坏迹象,被害人佩戴的领结很整齐地放在枕头旁边。如果上诉人确系强行剥去被害人衣裤,只要其稍事反抗就应该会留下损坏的痕迹,特别是连裤袜;床单上也未留下痕迹。裙子拉链(背拉式)脱开不能必然推断出系被害人反抗所致。

被害人身上留下的轻微伤痕也不能必然推断出系上诉人暴力所致。被害人在11月1日的第一次陈述中称:“陈某没有暴力动作,身上的伤怎么来的我不清楚”,这与陪同被害人进行身体检查的证人高某证言能相印证;即使在11月2日的第三次陈述中被害人还称:“我肩膀处的伤,可能是陈某扒我衣服时弄出来的。”也没有明确系上诉人所为。在被害人当时上身所穿的西服、衬衫、领花、胸罩等完好无损的情况下,是否上诉人强行剥脱其衣服所造成令人怀疑;而且由于在事发后被害人与其男友有过推拉动作,伤痕是否因此形成的 可能性也不能排除。

D.要注意伤情鉴定的取证是否合法。

要重点审查是否有人身检查笔录,是否有见证人在场等,要审查伤情鉴定的取证是否合法。

E.要特别注意男女双方口供的吻合。

有些案件,女方会说男方压住自己的腿、身体,自己力量小,没法反抗,此时,如果男方也说自己压住腿等不让反抗,就很危险。这又回到男方的口供上的重要性上了。

重点审查第二个方面:女方说自己醉酒了什么都不知道。

很多强奸案件发生在报案人酒后,有些报案人酒后自控力减弱,或者酒后乱性,事后后悔报案被强奸,说自己喝醉了,嫌疑人趁自己醉酒没有意识或者没有反抗能力之际,强迫发生性关系。

总结我遇到的酒后强奸案件,应该重点注意以下方面,看能否找到突破口。

1、在吃饭时吐酒不代表被害人在进入房间后意识不清。

2、手机里拍摄的被害人吃饭时趴在桌子上的照片不能证明被害人在酒店房间的状态,不能证明被害人在房间时处于意识不清的高度醉酒状态。

3、审查是否有饭店、酒店等地方的监控录像,在进出电梯时,扶着被害人胳膊的行为,不代表被害人没有意识和反抗能力,反而通过录像也可以显示,被害人是具有独立站立和行走的能力,不可能去房间后直接就陷入没有意识昏睡状态。

我今年刚处理完一起此类案件,被害人说自己喝醉了什么都不知道,醒来发现被强奸了,自己不自愿,最终通过酒店监控录像证明了男方清白,检察院对男方没有起诉撤案。

4、审查被害人离开的时间,有些案件,被害人事后自己打车离开,可以证明其在案发时不可能处于昏迷的醉酒状态,否则不可能直接醒酒这么快。

5、要审查女方自己的询问笔录,是否对案发时细节记得很清楚。

例如我在南京处理的张某、王某强奸案中,妇女说自己喝醉了啥也不知道了,但是在她的笔录中又说她能看到男方背上有青春痘的痘印。

在兰某等人在强奸中,报案妇女说自己喝醉了,人事不省,却在笔录中又详细介绍了案发房间的摆设,被害人描述案发客房时,明确陈述“房间一进门左手是卫生间,进去以后是两张单人床,一个靠门,一个靠窗户,靠窗户那边还有一张沙发,两张床中间有个床头柜”,如果被害人真如其所说的处于高度醉酒状态,是不可能对房间的布局记忆的如此清晰。

6、要审查相关饮酒证据,平时酒量以及是否有血液酒精含量鉴定等。

很大一部分强奸案件中妇女的口供基本都是虚实交叉,真假难辨,所以我们律师在办理强奸案件时,一定要对妇女的口供严加审查,从卷宗材料中找到矛盾和不符合逻辑以及不符合事实的地方,千万不要小看这些小细节,因为发生在熟人之间的强奸案本身就争议大、取证难,极容易被认定错误。

我们律师在申请被害人出庭时,要注意保护自己的安全,有些报案妇女听到律师质疑后,可能会情绪失控,这是我们要注意的,在某工程师被告强奸案中,被害人就当庭对我们律师进行了辱骂,还有在吉林某案件,深圳某案件中,都遇到被害人情绪激动的情况下,这需要我们律师加强自己的庭审技能,在质疑的同时,保护好自己,有理有据有节。

第三部分: 口供认罪了不一定构成强奸罪—从口供角度争取无罪。

一、口供认罪了不一定构成强奸罪。

1、强奸罪案件口供的重要性。

强奸罪案件中,嫌疑人自己的口供非常重要,一旦口供认罪了,或者口供中供述的事实能够认定存在暴力威胁胁迫等行为,嫌疑人最终被认定为构成强奸罪的可能就很大。

2、口供不是定罪的唯一标准。

口供重要,但并不是口供认罪了就一定构成强奸罪,关键要看口供是否具有稳定性、客观性,是否有其他证据印证。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二、两件强奸罪案件,认罪了,后翻供,最终不构成强奸既遂犯罪。

案例1:我在甘肃办理的某强奸案件,被告人认罪的口供,没有被采纳,最终判决不构成强奸罪。

被告人口供认罪。

法院判决不构成强奸罪,无罪释放。

案件2:某大学生迷奸案,被告人认罪后翻供,法院判决不构成强奸罪既遂。

三、做口供的注意事项。

犯罪嫌疑人自己的供词稍微不注意,便会成为葬送自己清白、把自己送进监狱的坑。

我在办理强奸案件中,经常有些被告人反映,他们口供中的有些不利的口供不是他自己说的,是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给他们总结的,曾经在南京一起轮奸案中,被告人口供中,有记录如下几句话1、我看见另一被告人在脱被害人许某的衣服,我看见她胸很大,便说了一句,胸蛮大蛮丰满的嘛。2、另一犯罪嫌疑人给我开门,我问他玩的爽不爽,他用手摆了一个V字手势,意思是干了两次,在看守所会见当事人的时候,我问他你到底说没说过这几句话,他很坚决的说他没说,我问他,既然你没说,你为什么要在口供上签字呢,他说他当时连看都没看,警察让他签他就签了。

我们在办理案件时,必须能在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提供精准的咨询,明确的告诉他,要注意的事项,在录完口供让他签字时,他一定要一个字一个字的看,哪怕有一个字不是自己的原本意思,就不要签字,对于那些不认识字的犯罪嫌疑人,一定要让警察将口供大声读一遍,确定无误后才能签字。

我会告诉每一个强奸罪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不能只迷信找关系,你自己在口供里说的乱七八糟,哪个法官有胆子去判你无罪,判了你无罪,检察院愿意吗?女方愿意吗?现在司法越来越正规透明,要是你在口供里知道该如何去澄清自己,去如实的供述事实,在其他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没有哪个法院敢理直气壮的判你强奸罪。

希望我们办理强奸罪的律师都能尽心去办,在去看守所会见时,真正让被冤枉的犯罪嫌疑人知道法律规定,去如实的还原事实,真正体现我们律师的价值,真正做到预防了强奸罪冤假错案的发生。

四、 如何从口供上争取不构成强奸罪。

①要分析被告人口供与女方陈述是否吻合是否存在矛盾。

②要分析其他间接证据与嫌疑人口供是否吻合,是否存在矛盾。

③要分析被告人口供的稳定性、客观性、是否符合逻辑和情理。

1、从讯问录像上审查讯问笔录的客观性,看能否排除有罪供述。

有些案件中,办案警察在给嫌疑人做口供时,可能存在记录不客观的情况。

案例一:我处理的某国企副总涉嫌强奸案件,该副总在见到我时,哭着说,他第一次口供中说的内容不属实,是办案警官乱写的,后来,我们申请查看同步录音录像,果然发现讯问笔录中有些不利的内容不是嫌疑人自己说的,经据理力争,最终法院没有采纳该第一次讯问笔录。

案例二:我处理的某高中教师被告强奸案,其第一次讯问笔录认罪认罚,承认自己强奸,并且讯问笔录中记录了大量不利的内容,经我们认真审查同步录音录像,法院采纳了我的意见,该第一份笔录因不能保证客观性,没有被采纳,最终判决该高中教师不构成强奸罪,无罪释放。

2、审查被告人口供是否具有稳定性。

被告人被抓后,一般会做多次口供,如果每次口供供述的案件内容和细节不一致,即不具有稳定性,不具有稳定性的供述,难以保证客观性,就有不被采纳的可能。

一旦被告人的每次口供都一样,形成了稳定性,则就有被法院采纳的可能,即使到了法院翻供,翻供也可能不会成立。

我去年在吉林处理一起公司领导强奸案件,被告人在公安机关全部认罪认罚,到了法院翻供,说是自愿的,因具有稳定性,在法庭上翻供不成立。

3、要注意嫌疑人酒后做口供的问题。

在有些案件中,嫌疑人在酒后被带到公安机关做口供,可能存在意识不清、说话含糊的问题。要注意在酒后做的口供,清醒后翻供的问题。

4、要注意是否存在疲劳审讯和刑讯逼供的问题。

如果存在违规审讯问题,可以申请作为非法证据排除。

5、要注意被办案人员欺骗、指供诱供的问题。

我遇到的案件中,有的被告人反映,办案人员和他说过,只要认罪,就放他回去,就没事了,就给办取保候审等,嫌疑人为了尽早回家就违心认罪,后来发现不是这么回事,被欺骗了就翻供。

我在山东处理的一起案件就是这种情况。

第四部分:从法医鉴定入手争取不构成强奸罪。

法医司法鉴定是性犯罪中最重要的证据,很多案件就是靠着法医鉴定给被告人定罪。

但是,作为律师,我们不能迷信司法鉴定,不会质疑、不敢质疑。

去年我处理一起强奸案件,我们提出异议,最终鉴定机构在鉴定意见做出8个月后作出笔误说明,承认将检材的DNA型号弄错,承认鉴定意见错误。

原鉴定结论:报案妇女的阴道擦拭物中发现被告人的DNA。

一审法院根据鉴定意见判决被告人构成强奸既遂,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被告不服判决,上诉到中级法院。

在二审期间,我们的意见得到中级法院的重视,要求鉴定机构就鉴定进行说明,鉴定机构承认鉴定错误,把检材弄错了,存在笔误,阴道擦拭物中没有发现被告人的DNA,最终案件改判不构成强奸罪。

如果被告人不上诉的话,如果我们不能发现鉴定意见的问题的话,被告人岂不是要一直背负强奸罪罪名吗!

刑事司法鉴定是极为严肃的事情,涉及到证据的采纳以及被告人罪名和刑期,要求鉴定人必须具有专业的鉴定知识和极为严肃认真的态度,要求我们律师必须专业。

二、律师如何审查法医鉴定、司法鉴定。

我国现行法律基本上没有对法医DNA证据的审查判断进行相关规范,法庭也仅仅是审查检材是否有合法的来源,鉴定机构及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资格,鉴定结论是否确定等,而且这些审查主要依赖法官个人力量进行,这样的状况是非常危险的,从检材的收集、提取直到法医DNA证据的提交,每个环节都存在可能导致法医DNA证据出错的因素。例如,我上面说的案件,8个月后承认把检材给弄错了,导致鉴定结果错误,没有DNA鉴定成了有DNA。

要想办理好强奸罪案件,律师必须掌握法医学鉴定的相关知识和质证技巧。

1、用于鉴定的检材(精液、痕迹、物证等)的提取、保管、送检的程序是否合法。

(1)是否存在检材来源不明、检材提取程序不合法的问题。

公安机关用于鉴定的精液、痕迹、物证等是怎么来的,是否符合检材的提取规定,是我们第一步要审查的。

我在河南处理的某起案件中,由于取证程序不合法,从案发现场提取的物证和痕迹被法院排除,不得作为定罪的证据。

律师还要注意检材提取时间和法医鉴定的时间问题。

在很多强奸案中,妇女报案不及时,有的法医鉴定是案发后24小时后作出的,连最基本的关联性都不具备,例如在辽宁梁某强奸案中,妇女案发后七日报案,然后法医鉴定她腿部有紫青淤血,你说一个7日后的鉴定能证明这紫青淤血是案发时留下的吗,显然不能。

去年一起案件,现场勘验笔录的时间与被害人人身检查笔录的时间重合,显示办案警察在同一时间既在案发现场提取床单,又带着被害人到医院进行人身检查,除非办案人有分身术,否则绝不可能同时出现在两个场所,但是这些细节问题,在一审时,律师没有发现,二审才发现这些问题,最终让鉴定机构承认鉴定错误。

②物证、痕迹提取是否合法的问题。

强奸案件的物证,常见的有内裤、衣物、床单、避孕套、现场遗留的烟头、水杯、手表等。

对物证、痕迹的鉴定,主要是提取物证上面的相关DNA信息。

审查物证、痕迹的提取是否合法,主要审查现场勘验程序、物证提取程序。

例如,我处理的某起案件中,由于取证程序不合法,从案发现场提取的物证和痕迹被法院排除,不得作为定罪的证据。

我去年在江苏处理的一起案件,公安机关让自己的辅警作为见证人,提取相关证据,最终该提取行为违规,提取的数据没有作为定罪证据使用。

(2)检材保管、流转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

对于没有及时送检、检材保管流转程序不合法的,可能会使检材受到污染,无法保证鉴定的客观性。

(3)鉴定的依据是否存在问题。

常见的问题:

①依据是被害人家属的陈述做出鉴定。

②依据不规范的医院门诊病历。

③依据被害人自己的口述内容。

④依据不规范的人身检查取得的伤情照片、擦拭物等。

⑤依据来源不明的物证(内裤、卫生纸、避孕套等)

以我在二审中推翻的一个法医鉴定为例。

该案中吉林市某医院出具医学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害人处女膜破裂是遭遇强奸造成,一审法院采纳该医学鉴定意见书,将此作为给被告人定罪的有罪证据。

在二审中,吉林中级法院采纳了我作为律师的意见,认为该鉴定意见存在问题,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四)审查鉴定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鉴定是否符合相关流程和技术标准。

(五)有异议可以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

第五部分:如何从证据上争取罪名不成立。

一、 强奸罪案件的定罪证据,主要可总结为两类:

第一类:证明发生性关系的证据。

①口供是否承认发生了性关系。

②是否从报案人阴道擦拭物中提取到嫌疑人的DNA。

③是否有发生性关系的物证。

④是否有录音、录像、聊天记录、证人证言。

第二类:违背了妇女的意愿的证据。

①男女双方的言辞笔录。

②是否有相关伤情鉴定和伤情照片。

③是否有相关证人证言,例如看到拉扯、暴力、女方哭泣、求救、女方醉酒不省人事等。

④是否有相关录音、录像。

⑤是否有相关物证:避孕套、扯坏的衣服等。

⑥是否有相关现场的勘验检查。

我今年刚处理完一起强奸案件,检察院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性关系的发生违背了被害人的意愿,对嫌疑人不起诉。

二、如何从证据上审查,看能否争取到罪名不成立。

在一起强奸罪案件中,一般会有证明有罪的证据,也会有证明无罪的证据,如果只简单地采信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容易造成冤假错案。

我们律师在办理案件时,要审查各个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还要审查各项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是否相互印证,是否形成指控犯罪的完整的证据链,这些证据能否排除合理的怀疑。

①审查各项证据的取证是否合法,是否存在程序上的瑕疵。

②审查各项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尤其是被害人的说法是否真实。

③审查各项证据之间是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重点审查各项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不吻合和难以合理解释的地方。

案例1:无罪释放。

我处理的一起判决无罪的案件,法院采纳了律师意见,认为证据存在重大瑕疵,没有形成指控强奸犯罪的完整的证据链,判决被告人无罪释放。判决书截图如下:

案例2:芦某强奸案件,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证,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成立强奸既遂。

以上内容,就是张洪强律师整理的强奸罪案件的办案经验总结,禁止转载复制,张洪强律师办理过众多性犯罪案件,有需要交流的可以百度搜索张洪强律师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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